房仲業務從業九年唯一賣過一間凶宅
我的客戶為了從香港移民到台灣辦了身分證,拿到台灣身分證後想把原有的房子賣掉,這個物件是 6 樓加 7 樓的公寓,沒有電梯要爬樓梯直上直下的那種,且 7 樓是增建沒有權狀。
而這個凶宅地點就發生在 7 樓的鐵皮屋。
7 樓有 3 間套房,中間那間的位置有位女子燒炭自殺。屋主有和我共同去過現場 ( 已經是該事件過後 ),屋主有事先告知我逝者是背對著門口的。當下使用手機拍攝記錄現場狀況就趕快離開。我和同事通知該物件是凶宅,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都有標示。
同事好奇心驅使下,房子價格低於行情很多、和同事溝通好我有 3 件事。
- 我不帶看。
- 我不陪看。
- 鑰匙在公司,麻煩你自行前往帶看。
最後用不到 1 個月的時間將該案售出,同事很有勇氣很大膽的一直帶看,最後是一位置產投資客買來收租用的。雖然事故發生在不在權狀內的增建區域還是必須好好交代清楚,雙方約定好簽約、順利賣掉後,代書表示交屋的當下要結算水電,合約內也有謄寫屋主不負瑕疵擔保之責任,該案就順利落幕了。
如果大家對凶宅還有想知道更多或是你本身有發生過什麼實際案例可以留言給我,最後我想問大家:
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親自帶看凶宅嗎?
留言告訴我你的想法吧!